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賠償競合之解答
小編:管理員 96閱讀 2023.03.16
保險,一種經濟實用的以小額成本負擔大額不確定損失的制度安排。因其核心所要解決的是賠償問題,故伴隨保險機制的完善,賠償責任的細化、分配以及承擔上的交叉與沖突也日漸明顯。就勞動爭議中工傷賠償類案件的保險問題而言,較突出的兩個觸點在于,一是侵權人身損害與工傷保險競合時的賠償問題,二是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賠償競合問題。
一、侵權人身損害與工傷保險競合時的賠償問題
就此問題,橫向比較,工傷保險與侵權賠償的模式大體有四種,1、取代模式。即勞動者只能請求工傷保險給付,不得依據侵權法或民法向侵權人請求賠償。如法國、瑞士、南非、挪威等。2、選擇模式。即勞動者可在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給付之間,擇一獲償。3、兼得模式。即勞動者可同時接受侵權賠償救濟和工傷保險給付雙份利益。如英國。4、補充模式。即勞動者對于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均可主張,但全部獲賠不得超過其實際所受損害。如日本、智利及北歐等國。
就我國而言,搜索現行涉工傷保險類法律法規,有《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其第二款之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之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绷頁堵殬I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職業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薄栋踩a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相關推薦